令人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引起国人对食品安全的注目,也使立法机关对实施《食品安全法》更为谨慎。按惯例,一部法律草案一般经二次审查会之后意见就基本趋同,三次审查会后就将投票表决通过。2008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会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普遍吸取了常委会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改动得较为好,建议更进一步改动完备后尽快通过。谁料想,几天后愈演愈烈的三鹿有毒奶粉事件,让这部被千呼万唤的法律“沉没”。
“这个法律名称再行叫食品卫生法就不适合了”“蓝、苏丹红、三聚氰胺,这些我们之前根本没听闻过的化学名词,统统经常出现在食品事故中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草拟负责人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难过地说道,“这些东西,老百姓看不到,摸不着,言将近,尝不出……”多达,仅有十届全国人大期间,就有3000多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明确提出食品安全方面的议案和建议。不过,究竟是改动有数的食品卫生法,还是制订全新的食品安全法,代表们莫衷一是。在李援显然,“公共卫生”通俗谈就是整洁,侧重的是食物的表面现象和外部环境,而“安全性”就是有毒有害,早已了解到了食物的内在品质。
就在全国人大代表大规模建议修法之时,涉及法律规划也随之启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改动食品卫生法列为了本届法律规划。次年,食品卫生法的改动工作就开始了。
随着修改工作的进行,草案的内容不断丰富,减少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订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交会的内容,早已大大多达了食品卫生法的内容。“这个法律名称再行叫食品卫生法就不适合了”。
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开会常务会议,辩论并原则通过《食品安全法(草案)》,自此,方向定案。法律名称两个字的转变,意味著从观念到监管模式的提高。李援指出,此前对食品安全事故监控正处于失控半失控状态。
他坦言:“这源自监管体制不完善。”具体说来,一是食品的监管措施、方式有漏洞;二是缺少规范企业不道德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三就是指田间到餐桌,多部门分段监管不交会。2007年12月,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不受国务院委托不作草案解释时透漏,产生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现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性制度和监管体制过于完备。
回应,食品安全法草案对症下药,一一密码:创建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创建食品安全事故防治和处理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增强生产经营者作为确保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创建分工清晰、互相协商的食品安全监督体制;创建通畅、便捷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当时的舆论指出,食品安全法草案焊牢了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针对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法草案做出了8项最重要改动起草者思维的问题,某种程度是审查会者注目的问题。
在2007年12月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08年8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仍然是争辩的焦点。审查会者不明白,“十来个部门怎么就管不住一头猪”?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构成人员在参与执法检查时找到,卫生部门只检查公共卫生,看见有人给肉进水却管不了,因为那是工商部门的职责。多头管理,反而出了没人管理。为保证法律的实行效果,他们建议,将多头、分段的监管体制,改回由一个部门主管、实施全程监管,或者在原先监管体制的基础上,具体一个主管部门。
他们还弃了一步,“如果无法做,建议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监管,其他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互相协商、各负其责”。不过总体而言,大家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改动得较为好,建议更进一步改动完备后尽快通过。但是就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幕式后的几天里,三鹿有毒奶粉事件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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